医疗机构设置
向社会资本放开
传统医疗卫生管理侧重事前监管,尤其是控制医疗机构数量。医疗机构规划设置和执业许可证颁发环节是监管重点。为了加强事前管控,设置与审批医疗机构的权限一般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掌握。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通常不会对外公开,且对民营资本、合资或者外资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等机构设置了特殊的门槛。
《条例》降低了社会资本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准入的门槛,特别是放开了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的准入。
《条例》希望通过有序开放对社会资本设置医疗机构的限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加快进入医疗卫生领域,达到增加医疗服务供给,促进医疗服务机构良性竞争的目标。
《条例》还下放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与审批的权限,明确划分市级与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具体权限。这种权力向下流动的管制改革有利于发挥基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整合全市卫生计生管理资源形成多层治理结构。
《条例》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程序进行了流程再造。比如细化了《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的程序,针对拟不予批准和拟批准两种情形设置了不同程序;另外,压缩了许可期限,将行政许可提到快车道上。如将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变更《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核准时间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等等。
医生禁收红包
已上升到法律层面
《条例》还增加了医生收“红包”等禁止行为,明确收受红包将被暂停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以前也是禁止行为,不过只是行风建设,医院管理等,如今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而医务人员不得收受红包这一内容是首次写入重庆地方法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说。
《条例》针对当前的一些不良现象,进一步加强执业行为的规范。法规里,明文列出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一些禁止行为。包括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等,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不设床位输液要报批
外包科室情节严重要吊销许可证
《条例》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范围,也新增加了一些规定。比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诊所,属于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类型之一。
而针对目前部分医疗机构出现科室承包等行为,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场所出租或者变相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将科室或者业务用房变相出租出借、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违反规定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
1.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2.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
3.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
4.使用失效药品
5.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
6.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
7.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其中任何一条
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2项至第8项规定
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晨报原文地址:http://epaper.cqcb.com/html/2014-10/31/content_140783.htm